致那些看不到的電影(三):電影分級到底是如何被決定?

致那些看不到的電影(三):電影分級到底是如何被決定?

作者BIOS monthly
日期12.01.2016

上一篇說到電影分級制度,其設立目的,本該是在保護未成年者、保障創作者的創作自由與成年者選擇自由之間取得平衡。但台灣的電影審議分級辦法,自 1988 年依據《電影法》第三十條規定設立以來,經過幾番更改,至今似乎仍未走出戒嚴時期國家插手審查電影內容的陰霾。尤其最近的《性本愛》被拒絕給予電影分級、無法上映事件,恐違反憲法對人民言論自由保障之餘,亦讓人懷疑這是否是號稱民主法治時代下的新型態內容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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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真相急先鋒》(傳影互動提供)

綜觀近年來的電影分級爭議,也不難看到台灣電影分級越趨保守、無厘頭。比如 2015 年暑假上映的美國動畫喜劇《小小兵》被列為保護級,未滿六歲不得觀賞,其審議理由是:「本片部分劇情涉及偷盜,其部分對白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但凡是知道小小兵這角色的人便知道,他們是群可愛純真的善良物種,電影中雖然有偷盜的情節出現,但也並非十惡不赦的道德損壞,不能因為有壞人角色就說是「混淆道德秩序」,且劇情最終是導向正義光明的一方,壞人亦受到制裁。若依照分級委員這樣的邏輯,是否幾乎所有的童話故事都不能被六歲以下的孩童知曉?

再舉一個同樣是最近的例子。法國電影《衡量一個人》(The Measure of a Man,2015)講述一位失業的中年勞工後來擔任了超市保全,導演藉由此過程,讓觀眾一起探討該如何評斷一個人的價值。然而,分級審議結果卻以「本片內容主要描述失業與道德矛盾等社會議題」為由,訂為保護級。而甫上映的電影《真相急先鋒》(Truth,2015),以前 CBS 電視台主播當年報導「小布希總統於越戰時逃兵役」新聞所引發的媒體風暴為題,探討在資訊爆炸的時代下,何謂真相;而分級審議結果也再度以令人瞠目結舌之姿,以「內容涉及刻意操控、扭曲事實等社會畸形現象,對未滿 15 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為由,判定為輔十五級。若說,電影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其具有的教育意義,那這兩部勾勒當代社會現實的電影,似乎就因為少數分級審議委員的主觀判斷,而喪失讓學童進一步認知、反思的機會。面對大眾對分級結果的質疑,文化部時常拿其他國家例如美國的分級作為說明,但往往忽略了美國的電影分級是作為建議性的參考,而非具有法律強制力,亦即,分級制度只是提供大眾一個參考標準,但至於要不要讓未成年的孩子進戲院看這部電影,則是其監護人的責任。

台灣的電影分級制度目前最為人詬病的便是:僅由少數「專業人士」決定,但到底是哪些「專業人士」也不予公開讓大眾檢視,級別判斷標準相當模稜兩可,往往隨著個人的主觀認知產生相當大的差異,再加上分級審議委員評斷電影級別的過程粗糙,到底是如何評斷出這樣的級別,因為沒有任何會議討論記錄,像具黑盒子般令人摸不清,使得以上種種綜合出來的分級結果,常會令大眾震驚。因此,為了進一步了解台灣現行的電影分級審議過程是怎麼一回事,筆者便請教了曾擔任電影分級審議委員的紀錄片工會常務理事林木材,瞭解分級審議的過程實際上是如何執行,並進一步思考台灣的分級制度審議過程可以做出什麼樣的改善。

根據《電影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辦理電影分級必須組成電影分級審議會,而依據設置要點,該審議會約有委員八十人到一百五十人,包括影視局指派的代表以及各相關領域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的專家、學者。然而,這審議委員的名單並不對外公布,連身為審議委員之一的林木材也不清楚到底還有哪些人在這名單之內。審議委員的名單不明,是一個問題,社會大眾根本無從得知到底是何等背景的人在決定可以看什麼電影,一旦發生爭議,也無從得知是哪些委員給出最後的決議。根據林木材表示,他通常是在審片前一週接到文化部打來的電話,而對方也往往是一句「某某時間有部片要審,你有沒有空?」且他幾次被分配到的都是劇情片,並非他擅長的紀錄片,影片題材風格都相當不一,感覺不出文化部按照不同審議委員的專長來分配影片。

審片通常在上午八點半、九點開始,在一個約可容納三十人左右的空間裡,放映 DCP 規格的影片。審議委員入場觀影時會拿到一張單子,上頭除了填寫自己的基本資料以外,還有電影級別的欄位,看完影片之後必須勾選出一個級別,並寫出勾選此級別的理由。根據林木材的經驗,每次審片時大約有其他兩三位審議委員一起看片,彼此之間互不相識,影片播映完畢,各自填寫級別單,審議委員之間並沒有討論的時間,也完全不知道對方選了什麼級別,簡單來說,就是到現場看完電影、勾完級別後就各自離開。而一部電影的級別,依照勾選出來的級別同意數過半後成決議,那意味著假設初審在委員人數最多的情況下,只要某一級別達三人即成決議;人數少的情況下,兩人同意即成決議;而若兩種級別票數各半,很可能是影視局的人員握有最大決定權。正因為台灣電影分級審議結果只公布級別和簡短的理由,到底那決議是如何達成、是否產生什麼樣的拉鋸、是誰決定的、是否都由固定幾位委員參與審議,複製同樣的主觀思維,社會大眾根本無從得知,也無從檢視。雖然有人會顧慮,公佈了審議委員名單恐引來賄賂等情事,但若事前不公佈是哪些委員審什麼片,事後再公開名單並提供不同意見者的內容,讓大眾檢視,便可排除以上疑慮;或是參考英國的模式,將審議委員名單公開在網站上,不個別公開哪部片是誰審議,但在評級理由上必須描述詳細。也都是可以參考的做法。

而林木材也提到,看完之後他對影片內容有些想法,有些爭議之處希望能跟其他審議委員討論,但是以目前的執行過程來看,文化部並沒有安排這樣的時間,審議委員間也不清楚對方的評斷標準,更不曉得對方勾選了什麼級別,出來的結果定是相當封閉且主觀的。所謂的共識,是要經過一番討論之後才可能產生,但是依照目前的分級審議過程來看,是否真為共識,恐有待商榷。

除了審議形式上的粗糙以外,台灣的電影分級審議另有其制度上的瑕疵。從文化部影視局公布的年度電影片准演執照發照部數來看,至 2015 年 11 月底,全台共有 627 部電影上映,這意味著,負責電影分級業務的委員會必須年審六百多部電影,一天至少要審二到三部,這是不小的工作量,然而台灣的審議委員並非專職從事,有三分之二是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三分之一是影視局的代表,這表示說就實際情況而言,台灣電影分級工作是由一群平常自己的工作已經忙到不行,必須先擱下自己其他工作的審議委員在執行。

相較於英國的電影分級是由專職的電影分級委員會(British Board of Film Classification)執行,委員名單皆公開在網站上。審片時,分級委員有足夠的時間討論,必須根據看的影片寫出報告,為給予的級別提供充分的理由。如果遇到意見分歧的情況,則必須交由另一組分級委員觀看,並綜合討論。且每一年度,委員們會針對該年度的審片情況發布年度報告,供大眾參考。英國電影的分級標準並沒有瑣碎的細則,只有廣泛的大方向,因為分級標準會隨著大眾輿論的變化而改變,最主要的還是,過度具體的標準並不能涵蓋未來的變化,反而會限縮調整的可能,讓分級僵化、不合時宜。

至於,電影分級標準如何與時俱進,與社會大眾建立更好的溝通關係,香港的例子或許值得進一步參考。香港的電影分級制度中提到,「為使電影分級的準則符合社會尺度,當局會定期進行公眾意見調查,及諮詢由超過 300 名社會各界人士所組成的法定顧問小組。」藉此可使分級審議具備可討論與檢視的空間,而非關起門來做事,毫無改革與溝通的可能。電影分級制度的立意本應良善,它既保護未成年者免於攝取過度的色情與暴力資訊,也確保創作者的創作自由與成年人的選擇自由。然而若不嚴正看待這些制度,它也很容易反過來成為箝制言論思想、侵犯人民基本權利的武器。但願往後,我們可以致電影,而不是致那些看不到的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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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S 通訊,佛系電子報

撰稿謝以萱
圖片提供傳影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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