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臉書使用者的「13歲」門檻

關於臉書使用者的「13歲」門檻

作者風軾
日期04.10.2012

2012 年 6 月 4 日,華爾街日報報導 Facebook 有意開放 13 歲以下兒童註冊申請臉書帳號。因為臉書已有超過 9 億使用者,一舉一動都會引人注目,於是這條新聞也不斷被轉載和報導。

臉書會有 13 歲以下禁止註冊條款的原因應該是美國在 1998 立法,2000 年生效實施的「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98, COPPA),裡面對於所有蒐集 13 歲以下兒童的個人資料包含名字、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等有蠻嚴格的規定,而最重要的是蒐集、使用和揭露這些資料需要父母同意。

也就是說,臉書如果要開放讓 13 歲以下的使用者註冊使用的話,那第一他們必須要徵得父母同意,再來如果他們要在網頁上秀出使用者的資訊也需要徵得父母同意,使用者並沒有隱私揭露自主權。

這麼麻煩的事情,難怪一般美國網站要開放使用者註冊時,多半會要求使用者聲明已滿 13 歲,也就是說他們根本不想要 13 歲以下的使用者註冊來找自己麻煩。

但隨著「觸控世代」的誕生(從生下來接觸的科技產品操作介面就是以觸控為主),我想美國這條上個世紀的法律(2000 年嚴格說來還是 20 世紀),或許未來也會有修改的空間。

理由很簡單,各位周圍已經有朋友結婚生子的人(說不定你自己就有小孩),看看你的臉書好友列表,是不是已經有幾個是朋友才出生從 0 歲到 3 歲的小孩了?

而根據消費者報告的調查顯示,去年就有 750 萬的臉書使用者是 13 歲以下,其中有超過 500 萬的使用者甚至不到十歲。

也就是說這群從小就開始接觸電腦、網路甚至智慧手機或平板的世代,限制他們去使用社交網路,就跟限制我們這群「電視世代」(出生就有電視可看)不能看電視是類似的作為。

想想過去我們的父母是否也很擔心我們在未成年時看了什麼電視?還好後來當我 16 歲的時候有了網際網路,所以我可以在網路上找到我知道不可能被允許看到的東西。(我承認我聽到 56K 數據機那宛如變形金剛變形亂叫的連線聲後,打開 Netscape 2.0,在網址列輸入的第一個網址是 playboy.com)

我當然知道現在法律依然規定 18 歲以下不得觀看限制級的書籍和影片,這點並沒有放到網路就改變。但我想說的是,對於性或暴力的內容,重點從來不是觀者生理年齡成熟了沒有,而是他的心智年齡成熟了沒有。我們因為無法去辨別後者,所以只好用前者來當做門檻。

而這點放到 13 歲的隱私保護上也是一樣。我們需要的是教導小朋友正確的網路隱私觀念,(好笑的是這點連成年人都不見得做得好),告訴他們何為隱私,上網時該怎樣注意隱私,慢慢教導他們雖然社交網站或是網路很好用,但是現在的技術已經可以如何暴露他們的隱私等等,而不是單純如那篇報導上所說提供給父母監控和審核自己小孩加好友和使用哪些 Facebook App 的權力。

Facebook、智慧手機和平板在五年內徹徹底底改變了我們現在世界的生活樣貌,改變了我們跟朋友互動的情境,改變了我們工作的地點和方式,甚至改變了我們走路和吃飯的樣子。

但對於觸控世代,這些都是屬於出生就存在的風景,就像我們看到汽車、電視、廣播、冰箱等技術不感到驚訝。新世代對於臉書、智慧手機和平板的感覺慢慢會像是水和空氣一般的自在。

限制從來就不是個好方法,不管是否用「這是為你好」的方式呈現。至於那些在華爾街日報網站上針對「臉書是否該開放給13歲以下年輕人」的投票中,88.4% 表示反對的人,我只想說:

「通往地獄的路是由善意舖成。」 

本文選自:《用 iPhone 分手,在臉書上大和解?》

#科技

BIOS 通訊,佛系電子報

撰稿風軾
攝影Aenbiarshy Kuo

推薦文章